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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查看广东3+证书12所院校“转专业”规定

【汇总】查看广东3+证书12所院校“转专业”规定

1.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2.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

3.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4.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5.佛山职业技术学院

6.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7.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8.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9.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10.东莞职业技术学院

11.清远职业技术学院

12.韩山师范学院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摘)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所录取的专业注册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其他专业有学位的前提下,可以在同培养层次的专业间申请转换专业:
1.新生入学后学习确有困难的,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定后,省外录取的学生可申请转入高考入学录取分数与自己分数相近的专业或比自己分数低的专业,省内录取的学生可申请转入高考入学录取分数比自己分数低的专业;
2.按照专业大类(群)招生的学生,可以在一年级按照规定,在所在专业大类(群)中申请一个具体的专业或专业方向;
3.对于有特殊原因的二年级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申请转入一年级其他相关专业;4.个别学生在校(籍)期间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5.少数学生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专业技能证书、获奖证书、作品等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可以申请经过学校组织的测试或审核,转入相关专业;

6.在籍学生服兵役退伍复学或创业休学期满后,可以申请转换专业。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能转1次专业。转入特殊招生的专业(如美术、音乐、体育类等)需要符合该专业招生时的报名考试要求。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的申请时间、审核和公示按《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已上三年级者;

2.应作退学处理者;

3.有记过以上违纪处分者;

4.不同培养层次之间者(即不予跨培养层次转专业);

5.无正当理由者。

根据深职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转专业的申请时间、审核和公示按《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如下👇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
深职院〔2015〕148号
第一条 转专业条件和范围
转专业是指由统一招生录取的专业转入其他专业的学籍变动的行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参加统招的成绩达到拟转入的专业录取分数;
2.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本专业就读,需要疾病救济的;
3.确有专业特长,转专业后能更好地满足学生个性发展;
4.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
5.各类教学改革需要(如大类招生分流,创新班选拔等);
6.高年级转入低年级在读学生。
第二条 转专业时间和申请
1.转专业申请时间
新生转专业:每学年第一个学期的第16-17周内接受新生的转专业申请。
高年级转入低年级:每学年第二个学期第16-17周内接受高年级转入低年级的转专业申请。
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时接受转专业申请。
各类教学改革:根据教改的进程统一批量受理。
2.填报申请及其证明材料
学校在接受申请前公布各专业可接收的学位名额。
学生在申报期内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可以填写1-2个备选专业,以便在主专业没有名额时调剂到备选的专业。
转出学院审核学生的转出原因和资格后,由转入学院审核转入条件和资格,并对因病和专业特长转专业学生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真实性审查。
因疾病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仅限于转入分数相近的专业,同时需出具三甲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
因专业特长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 转专业审核与公示
对于新生转专业和高年级转入低年级专业的申请,由教务处对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组织复审。对因病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复查。
对因专业特长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由转入学院进行考核或测试;相关学院须成立考核机构,确定笔试试题或面试考核方案,组织实施考核与测试,集体评定并将相关材料归档,确保操作程序公开、公正。
通过复审的申请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并做出是否同意的结论,并在校园网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期间由学校纪检部门专责受理实名举报和申诉。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学校在下学期初予以办理转专业,同时签署公文上报省厅在学信网予以变更。
第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不允许转专业
1.招生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定向生、国防生、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学生;
2.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录取学生;
3.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学时)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学生;
4.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
5.在校期间原则上已有一次转专业的;
6.在校期间凡是受过校级处分或有二分之一及以上的课程不及格;
7.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不能转到统招专业,如免试生、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港澳台单独招生等。
第五条 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
转专业工作涉及的各环节,凡是有虚假材料、伪证和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依据《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行政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追究直接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并依据《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并载录诚信档案。
第六条 附则
新疆、西藏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学生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转专业条件和范围。
对突发事件及其他特殊情况,经初审、复审后交学校做专题研究。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深职院〔2015〕41号)同时废止。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为充分发挥学生的专业特长和学习积极性,以学生为中心,培养具有自主发展能力的高级技术技能人才,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粤教高[2015]12号),《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转专业的条件

1.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允许转专业:

(1)入学后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复检,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不能在原录取专业学习,但可以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2)学生确有与要求转入专业相关专长,中学阶段获得省级以上(含)相关专业奖励;

(3)退役后复学学生,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申请转入新专业的;

(4)在校创业取得创业成效并得到校级及以上部门认同的;

(5)经学校审查,学生确有合理事由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6)符合学校其它规定,允许学生转专业的。

2.新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学生复学时,所录取的专业停招的,征得学生同意后,可转入相近专业。所有转专业结果在校内予以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3.为适应行业企业需求,二级学院经学校允许后需调整专业时,征得学生同意后也可在二级学院内转专业。

4.以下情况不准转专业:

(1)除文理兼收的专业外,跨大类(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跨批次(统一高考、自主招生、三二分段中高衔接、高本联培、专升本等)、跨层次(高中层次、三校生)、跨学制(三年制、二年制)转专业的;

(2)入学成绩低于转入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

(3)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4)有不及格课程记录的;

(5)入学以来有违纪违规记录的;

(6)应作退学处理的;

(7)经申请,未通过学校审核的。

5.各二级学院转出和接收转入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该专业当年入学新生人数的5%,且转入后行政班人数原则上不大于55人(小班设置的班级一般不大于35人)。

高考成绩或在校表现优秀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二、转专业的程序

1.受理时间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退役学生在复学后一个月内提出,超过时间不再受理。

2.办理程序

(1)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转专业《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和符合转专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2)在二级学院转专业,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批准、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初审、主管教学的校长签字同意后实施;

(3)跨二级学院转专业的,须由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和拟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初审、主管教学的校长签字同意后实施。

3.结果公示

(1)转专业手续办结后,教务处将转专业结果予以校内公示7天。

(2)公示后无异议的,转入新专业学习。

(3)公示后有异议的,教务处组织复核。经复核符合规定,准予转专业;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学生转专业资格。

三、转专业学生的管理

1.转入新的专业后,学号信息不再更改。应当完成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内容和相应学分,方能毕业。

2.转专业前已修读的课程,其内容要求与转入专业相同或相近、学分高于或相同于转入专业要求,且考核成绩合格者可以相抵;若课程内容要求差距较大,学分数与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应补修;其余的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允许折算为公共选修课学分。

3.在学校批准转入另一专业学习之前,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当参加原专业的学习、考核及其它要求一切活动。

4.学生转入的专业已开设过的课程,没有修读的要进行补修,补休前应办理补修和补考课程的相应手续。

四、其它

1.转专业后,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及其它费用标准缴纳费用。

2.教材按转入的新专业发放,已领取的原专业教材可在不污损的情况下退换处理。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施行。此前文件中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

番职院教〔2019〕13号

学校各单位:《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一经学校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遵照执行。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4月10日

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修订)

为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充分发展学生个性,培养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的技术技能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对《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番职院教〔2015〕41号)予以修订。

一、基本原则

(一)转专业必须是学生自愿申请,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办理。

(二)学生转专业必须符合转专业申请条件,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转专业的程序和规定的时间办理。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专业具有浓厚学习兴趣,转专业之后有利于发挥所长;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因休学原因在复学时原专业已不再招生的;

4.上级文件规定或经学校党委会(行政会)研究决定的其他可以转专业的情形。

(二)下列情况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1.入学以来曾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学校已对专业进行调整的情况除外);

2.统一考试(高考、学考、3+证书等)成绩未达到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学生;

3.学生申请跨招生类别转专业的;

4.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5.普通高考录取的学生申请转入专业在其生源地不招生的;

6.已申请成功转专业的;

7.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不正常的;

8.恶意拖欠学费的;

9.上级文件规定或经学校党委会(行政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三)退役复学、创业休学复学的学生需要转专业的,可适当放宽转专业的规定,但是存在 (二)中第1、7、8条和跨学制者不受理转专业申请。退役复学学生需提供退役证;创业休学复学的学生需提供以法人身份注册的工商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股东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章程复印件及公司每月运营情况等证明材料,并经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审核认定。

(四)不符合上述转专业条件的同学,在原专业学习一年后仍无法适应,可适当放宽录取分数线、生源地的限制,申请转入下一年级符合转专业条件的专业。

三、办理时间和程序

(一)办理时间:每学年第一学期新生报到后第一周和教学周第十八周分两次受理转专业申请,其他时间一律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二)办理程序

1.启动转专业申请后第一周内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单位教学资源和报到情况,向教务处提供可接纳的转专业学生数(各专业已有人数加计划转入人数后总人数不超过原计划招生人数)、测试科目和测试方式。测试科目一般不超过两门,测试成绩在测试结束后及时上交教务处。

2.教务处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各专业可接纳转专业学生数,测试科目和测试方式,各专业招生类型、生源地及统一考试最低录取分数线。

3.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并符合申请条件,在第二周内提出转专业申请交二级学院审核。

4.教务处协同各二级学院于第三周组织学生参加转专业测试;

5.各转入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转专业测试成绩和各专业转入名额择优选拔,并确定转专业名单。各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教学工作委员会同意,将转专业结果通过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分管校长批准,学校正式发文公布转专业结果,再由教务处下发转专业通知单,并要求发布转专业通知单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专业手续,若逾期不办理转专业手续则认定为自动放弃,此后不再受理转专业申请。学校在办理完成转专业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专业调整情况提交学信网,供学生查询。

6.转专业通知下发后,各转出的二级学院将学生的学习成绩等档案材料转交转入的二级学院。

四、异议与违规处理

(一)当转专业结果公示出现异议时,教务处应及时组织调查异议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和收集的相应证据反馈给提出异议者。存在有争议的,应及时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消除异议后若有新增名单,须将新增名单重新在学校网站公示5天,然后进入下一程序。

(二)学生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其它相关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转专业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三)学校经办人员在办理学生转专业过程中违反规定的,由学校根据校规校纪处理。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违规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外,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学费结算

学费收取方式: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六、成绩与学分管理

(一)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与转入专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在课程性质、内容、学分数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成绩有效,否则应重修。

(二)对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以补修。

(三)转专业学生毕业必须在弹性学制规定的时间内(三年制专业须在六年内、二年制专业须在五年内)完成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的学习任务,并达到转入专业学生毕业的学分要求。

七、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番职院教〔2015〕41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粤水职院〔2020〕22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和规范学生转专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7〕5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学生自愿和择优录取原则,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转专业工作由教务部组织办理。每年转专业的学生数一般控制在同届学生总数的5% 以内。
第二条 受理对象和时间
转专业受理对象为取得学籍且在校就读未超过一个学期的一年级学生;受理时间为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第14-15周,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允许转专业:
(一)不同学制专业之间调整的;
(二)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三)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
(四)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五)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六)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的;
(七)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的;
(八)由外校转学进入我校就读的。
第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可以转专业:
(一)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况。
(二)学生对拟转入专业有兴趣且有专长。
(三)学生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
(四)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同意。
(五)转出院(系)同意转出、转入院(系)同意转入。
(六)转入校区有条件安排宿舍床位。
(七)第一学年第一学期修读课程中没有不及格记录。
(八)对申请转入同一专业的学生, 按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加权平均学分绩点(GPA)排序,原则上以转入专业行政班不超55人为限,由高到低录取。
第五条 学校对转专业工作实行宏观控制,统筹安排,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务部负责人、各二级院系的院长(系主任)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部。
各院(系)成立考核小组,院长(系主任)任组长,成员由院(系)党总支书记、院(系)副院长(主任)和相关专业带头人组成。各院(系)考核小组对申请转入的学生组织考核筛选,考核成绩由考核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 本规定第三条由转出院(系)负责审核,第四条第(一)至(四)款由转入院(系)负责审核,第四条第(五)至(八)款由教务部负责审核。
第七条 转专业程序
(一)教务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第13周统计学校各专业当时可转入学生数及校区可安排的宿舍床位数,统一向学生公布。
(二)学生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第14-15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
(三)转出院(系)根据本规定第三条审核学生转专业申请,签署审核意见后于第16周转交转入院(系)。
(四)转入院(系)在第17周,审核学生是否满足本规定第四条第(一)至(四)款条件;再对条件审核通过的学生,组织考核;对考核通过的学生,签署转入意见后汇总上报教务部。
转入院(系)对不同意转入的学生,及时反馈不同意转入的原因。
(五)教务部在学期结束后依据第四条第(五)至(八)款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通过的转专业名单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第二学期初,通过学校教务部网站公示转专业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有异议者,须以书面形式将相关材料实名提交教务部,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复核并做出相应决定,将复核意见和决定告知相关当事人。
公示期满,教务部将转专业名单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以学校公文形式将转专业结果通知各相关部门,并报送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六)二级院(系)接到转专业通知后,及时办理转专业学生的变动手续。
(七)学校批准学生转专业后,由教务部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业调整情况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供学生查询。
第八条 转专业的学籍管理
(一)学生转专业后,必须完成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修读的课程并获得规定学分数方能毕业。
(二)如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的必修课、限选课在课程内容、层次和学分数相差不大的情况下,修读学分有效,不必补修。其余的作为任选课学分记入学业成绩。
(三)在接到学校文件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转入院(系)完成转专业学生的学分认定工作,并以书面形式报教务部备案和通知学生本人。
第九条 其它情况
(一)学生入学后因患疾病或生理缺陷等特殊原因(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由学生申请、所在院(系)核实同意、转入院(系)同意,报教务部审核,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后即可调整就读专业。
(二)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因原专业停招等无相应专业年级复学的,由所在院(系)建议,教务部审核,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后可调整就读专业。
(三)因创新创业实践而休学的学生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由学生本人申请,教务部审核,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后可转入其他合适的专业。
(四)士兵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由学生本人申请,教务部核实,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后可转入其他合适的专业。
(五)同一专业不同方向之间的调整,由所在院(系)审核批准后报教务部备案。
第十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转专业的学生,一经查实,退回原专业,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者可以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学校以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与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新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新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级学生开始实施,由学校授权教务部负责解释。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全日制学生转专业规定

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 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粤教高[2015]12号)和《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佛职院字[2018]127号)有关要求,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现对我校转专业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三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年级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专长的(应提交其专长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相关专业技能竞赛参赛获奖证书或者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等)。

(二)有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休学创业或参军退役后复学的。

(四)学校进行教学改革(如大类招生培养分流、创新班选拔、学分制管理、对外交流合作、参与创新创业、专业调整等)所涉及的学生。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

(一)招生时学校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

(二)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学生。

(三)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学生。

(四)发放新生录取通知、新生入学报到环节以及已进入第二学期的学生。

(五)经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包括欠费者不能转专业、受到学校警告(含)以上处分者不能转专业、艺术类专业不能与非艺术类专业互转专业、文理科之间不得互转专业(特殊情况除外)、学制不同的专业之间不能互转专业(特殊情况除外)等。

第六条 在满足第四条和第五条后,根据学校的专业类型做如下规定:

(一)学生只能申请转入当年与其同一招生批次内招生的专业,不能跨批次申请,转入专业根据不同招生批次的转入名额单列。如学考生源学生只能申请有面向学考招生的专业批次;“3+证书”生源学生只能申请有面向“3+证书”招生的专业等。

(二)满足条件学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不参加考试者不予转专业。

(三)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可以在当年开放转专业和名额范围内,不受成绩限制,优先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三章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各学院根据各专业不同招生批次在校生人数和教学资源情况,在当年11月报送一年级各专业可接纳转专业学生的专业和名额,经教务处审批后公布。

第八条 学生根据学校转专业工作安排按规定流程申请,各学院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 教务处根据资格审查情况确定获得转专业考试资格的学生,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试,根据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确定拟转入学生,考试成绩相同时优先转入入学成绩高者。

第十条 拟转入学生名单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或教学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批,审批后,转入结果在学校教务处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示期结束后学校须正式发文公布转专业结果,教务处在学校发文后五日内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中完成学籍异动,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二条 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其他任何人、处室、学院都不能私下办理转专业。

第十三条 如学生提交的申请或佐证材料弄虚作假,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并按学校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后的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原专业开设且获得学分的课程,学生可免修该课程。新专业未修读的必修课程,由学生本人通过自修、跟班读等形式进行修读,由所在学院协助落实辅导教师,负责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

第十五条 原专业已修且获得课程学分但新专业未开设该课程时,则该课程学分可认定为专业选修课或任选课学分。

第十六条 针对跨学期课程,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按新专业教学计划修读。

第十七条 学生按新专业的课程体系开展学习,按新专业的毕业条件实施毕业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转专业学生从第二学期开始按新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转专业工作完成后,相关部门依据学校文件,完成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成绩、住宿、缴费、档案等变更与移交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实施办法(2020修订版)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2017修订)

为建立健全学生转专业工作制度,维护学校教育公平环境,更好地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粤教高〔2015〕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细则,制定我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遵循原则:

1.根据社会对人才需要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2.为更好地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在具体实施中,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加强转专业工作的教育和引导;

3.学生转专业工作以符合各专业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由于学校各专业课程差异较大,原则上只接受一年级学生申请降级转专业;

4.学生转专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在实施过程不断完善制度,规范操作,严格把关。

第二条  确有专长和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并具有一定的基础、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学生,原则上均可提出转专业申请,但以下情形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1.未完成第一学年课程学习的;

2.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的;

3.招生时学校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如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等;

4.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如免试生、专插本、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单独招生、第二学士学位形式招生录取者;

5.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6.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与非艺术类、非体育类专业的不能互转;艺术类、体育类及文科类学生不能转入理工类专业;

7. 学籍状况为休学、保留学籍或退学的;

8.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程序

1.符合转专业要求的学生,可在学校主页教务处工作网下载转专业申请表,按有关要求填写并提供相关材料。在每年7月份第一周向学校教务处提交申请表及材料,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2.教务处对学生提交的转专业材料进行初审及提供相关指导。

3.初审通过的学生需向原学习专业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材料,由院长签署意见。

4.学生原学习专业所在学院院长签署同意转专业意见后,由转专业学生将材料提交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由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组织相关人员根据岗位需求对学生进行包括面试、专业技能测试等,并由转入学院院长签署意见。

5.转入学院院长签署同意转入意见后,由转专业学生将材料提交教务处。教务处在每年9月学校开学第一周,组织学校转专业学术委员会对学生提交的转专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学生转专业工作学术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院两级领导,以及专业负责人等组成,根据学校有关转专业规定,要以人为本、兼顾公平,认真考核、严格把关。对学生提交的转专业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结论。学校所有转专业结果都须经过该委员会的确认。

6.审核结果在学校教务处工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天。

7.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务处行文报分管教学工作的学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正式发文通知相关学院、部门,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业调整情况提交学信网,供学生查询。

8.相关学院、部门在接到教务处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转专业学生办理好学籍异动等有关手续。

第四条  转专业的学生学籍管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我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遵循以下要求:

1.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应继续在原专业学习。

2.学生转专业前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如果与转入专业要求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可替代,允许不参加课程考试,但必须参加课程学习,如原已获学分的课程不参加转入专业的课程学习并缺课超过三分之一的,已获学分无效。其余已修完的课程学分可转为选修课学分。

3.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修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

第五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当年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六条  为培养复合型人才或因教改需要组织学生转专业,以及经学校研究确需转专业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具体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转专业管理规定

粤农工商职院〔2017〕124号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粤教高〔2015〕12号)等规定,为切实维护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和学籍管理的良好秩序,结合我校办学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转专业基本原则
1、学生转专业必须以学校专业教学资源条件、社会需求、学生的个性化发展需求为前提,保证各专业教学资源的有效和充分利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2、学生转专业必须符合国家招生考试录取政策精神,确保学校转专业与高考招生实行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其政策、措施要求保持一致,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维护制度的公正性。
3、学生转专业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统一办理,由学生个人申请、教务处联合招生就业处、学生原专业所在系、转入专业所在系统一考评、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
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3)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4)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2、转专业办理时间:
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一周接受申请、资格审查、转专业考核;第二周公示报批,第三周完成转专业手续,学生转入新专业就读。
3、转专业申请对象原则上为已取得我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专科一年级在校生。
4、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没有在规定的期限申请者;
(3)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
(4)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者;
(5)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6)未达到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者;
(7)第一学期必修课平均分低于75分者(不含75分)或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有不及格课程者;
(8)在校期间受各类纪律处分者;
(9)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如三二分段、单独招生(面向高中、中职自主招生、现代学徒制等)、免试生等;
(10)享受了国家特殊招生政策和特殊待遇者;
(11)由外校转学进入我校就读者;
(12)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互转者;
(13)其它不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者。
5、转专业人数比例
转专业人数比例:转专业(转入或转出)的学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专业本年级就读人数的10%以内;对于上一届毕业生就业率低于全校平均水平的专业严格控制转入人数;专业在读人数低于招生录取计划的专业严格控制转出人数。
6、转专业工作程序
(1)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填写《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交所在系(学院),逾期不予受理。
(2)初审:申请转专业学生所在系(学院)对申请者的成绩、操行等进行资格审查。
(3)考评:由学校组织相关部门、系(学院)对初审通过的学生进行考核。
(4)审核: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对转专业学生考核、认定等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结论。
(5)公示:转专业结果在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6)公布转专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正式发文公布转专业结果。
(7)教务处5个工作日内在教务系统完成转专业操作并在学信网提交专业调整情况。
三、学费结算
学生转专业后,学校将按照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如果学生转出专业与转入专业学费标准不同,实行多退少补。
四、成绩管理
1. 对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读,应予以补修。
2. 转专业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的学习任务,考核成绩合格,方可毕业。
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转专业管理规定》(粤农工商职院〔2015〕147号)同时废止。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7月19日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教育公平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等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订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章  转专业(仅限一年级新生)第一条  要求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一学期学习的所有公共基础课程成绩要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一、经考察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一、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免试生、艺体生、三二分段、自主招生等;

二、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

三、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

四、第一学期公共基础课程成绩不合格者;

五、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四条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五条  学生校内转专业应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第15周提交转专业申请,并于学期末参加由学校组织为拟转专业学生安排的1—2门专业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办理转专业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学生本人提交一份《转专业申请书》;

二、学生本人下载并填写《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三、学生持《转专业申请书》和《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向学生原专业所在院系申请。如果所在院系同意转出,由院系领导在《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学生将“转专业申请书”和《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交教务处;

五、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课程的考试;

六、由拟转入系根据院系教学资源和学生转专业考试情况提出意见,教务处汇总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公示七天无异议后,学生可获得转专业资格。

七、获批转专业资格的学生,由教务处办理学生的学籍变更及编入班级,并发放转专业通知单,由各院系通知学生本人凭转专业通知单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第一周到新的班级就读。

第二章  附则

第六条  本规定中未尽事宜,由教学及学生管理部门提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东职〔2015〕73号)同时废止。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印发

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与成绩管理办法(试行)(摘)

第四章 转专业第十八条 申请转专业条件(一)申请转专业学生必须符合拟转入专业的基本要求,转入学生的数量在转入专业的教学资源(师资、实践条件)最大容量以内;每个专业可接收转入学生类型和数量由二级学院申报,报教务科研处核准。(二)在拟转入专业或专业大类领域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1.曾参加过市级及以上专业技能竞赛并获奖者; 

2. 曾申请过国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者;

3. 曾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与申请转入专业相关的论文、作品等。

(三)经考察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可申请转专业。

(四)学生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可在其他专业学习可以申请转专业。

(五)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若原专业不存在或有相关征兵政策支持,可申请转专业。

第十九条 转专业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1.正在休学期间的学生或拟作退学处理的学生;

2. 入学以来因违纪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自主招生、三二分段中高职衔接、五年一贯制、免试生等特殊录取类型的学生,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不能转专业;

4.不同学制的专业间不能转专业;

5.艺术设计类与非艺术设计类考生不得互转专业; 

6. 文科考生不得转入只招理科考生的专业; 

7. 已经办理过一次转专业的,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8.提出转专业申请的普通高考清远籍新生,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同一类别清远招生专业最低录取成绩的; 

9.提出转专业申请的普通高考非清远籍新生,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同一类别非清远招生专业最低录取成绩的; 

10.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分类招生(依据学考成绩录取)新生,入学成绩低于拟转入同一类别专业最低录取成绩的; 

11. 第一志愿录取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12.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况。

第二十条 转专业基本程序

(一)学生本人填写《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新生转专业申请,在入学报到后第一周进行;符合转专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退役复学时提出申请。

(二)转出二级学院审核《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签署意,见后将该表递交教务科研处。

(三)教务科研处将《清远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申请表》分类后,交拟转入二级学院提出意见。

(四)拟转入二级学院提出意见后,将《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交回教务科研处。

(五)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对《清远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申请表》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学生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六)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发文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七)教务科研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后勤保卫处等职能处室和相关二级学院根据文件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后学生课程和成绩的处理

(一) 转专业学生均须按转入专业、年级的教学计划学习。学生转专业后所在的二级学院应把转入学生转专业前的已学课程与其所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对照审核,制定《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程补修(补考)计划表》,报教务科研处备案。

(二)学生转专业后所在二级学院按照下列要求对转入学生成绩进行处理

1.内容、学分、学时等相同课程,承认其学分和成绩,原学分和成绩如实转入成绩管理系统,否则原专业所取得的学分和成绩作废。

2.已修读且成绩及格但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没有的课程,可以作为专业任意选修课的成绩和学分。

3.未修读或己修读但未及格的课程,则由该生重修或补修,重修和补修计划纳入《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程补修(补考)计划表》。

韩山师范学院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粤韩师﹝2017﹞6号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粤教高[2015]12号)的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常规申请转专业时间(集中办理)
本科生的申请时间为第二学期期中,专科生的申请时间为第一学期期中(教务处在校园网发布通知)。
二、申请转专业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特殊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其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有关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校(二级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或培养方向的。
 
(五)各类教学改革,如大类招生培养分流、创新班选拔、学分制管理、对外交流合作、参与创新创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等。
 
(六)一、二年级学生允许免试降(留)级转专业。
 
(七)普通高考文理类本科生高考录取总分距离所在省份第一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含)者允许免试转专业。
 
(八)高水平运动员允许免试转专业。
 
(九)学生入伍退役允许免试转专业。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
 
(二)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本、专科学生,如定向生、国防生、2+2等。
 
(三)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免试生、专插本、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第二学士学位等。
 
(四)入学时按艺术类、体育类招收和培养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入普通专业;
 
(五)应予退学的。
 
(六)本科三年级以上(含)或专科二年级以上(含)的。
 
(七)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学生。
 
(八)已转过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只有一次转专业)。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四、常规申请转专业程序(集中办理)
 
(一)本人申请,家长签名。
 
(二)拟转出专业的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资格审核。
 
(三)拟转入专业的院系组织专业基础知识测试并签署意见 。
 
(四)教务处审核并呈报校长办公会或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
 
(五)转专业初步结果通过校园网主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公示结束后,学校教务处正式发文公布转专业结果。
 
(七)学校批准学生转专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业调整情况提交学信网,供学生查询。
 
五、非常规申请转专业适用简单程序(分散办理)
 
各类教学改革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入伍退役申请转专业的,经教务处审核同意,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及时办理。一、二年级学生申请降(留)级转专业的,经教务处审核同意,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学期初办理。
 
六、转专业有关规定
 
(一)常规转专业的学生,应在原专业参加期末课程考核,新学期到新专业报到、注册和学习;非常规转专业的学生应在学校同意转专业文件下发之日起到新专业学习。
 
(二)学生转专业以前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相同且成绩合格,已获得的学分予以承认。
 
(三)学生转专业后按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随班修读余下课程。如原专业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所有课程及格,所获得学分予以承认并完全代替新专业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全部学分。
如原专业有不及格的公共课,则应补考;如原专业有不及格的专业课则以补修新专业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的专业课代替。原专业不及格的专业课程在统计退学试读或授予学位时不计入,而不及格的公共课程则计入。
 
(四)鼓励转专业学生补修新专业第一学年(第一学期)专业课程。
 
七、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韩山师范学院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粤韩师教字[2015]70号)同时废止,学校其它有关转专业的规定与本管理办法有冲突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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