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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学院”,原来的名字!

发布时间:2023/01/12 考试资讯

据大河网消息,近日,焦作市召开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上,市长李亦博作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了2023年焦作政府工作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其中提到,加快焦作大学、焦作师专合并升本。

焦作大学+焦作师专=焦作师范学院

焦作大学创建于1981年,是一所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综合性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有南、北两个校区,设机电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等14个学院,有机电一体化技术、市场营销等55个专业。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河南省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高水平专业建设单位。前身为创办于1907年的“怀庆府师范学堂”,是河南省最早举办教师教育的院校之一。现有新校区、南校区、北校区三个校区,设12个学院、44个专业,重点布局了小学教育、学前教育、电子商务、计算机网络技术、文化与旅游管理等5个专业群。

2021年7月,焦作市委督查室在人民网回复网友问题时就曾提及:“十四五”期间,焦作市将推进焦作大学、焦作师专联合升本。在焦作大学、焦作师专合并基础上,组建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焦作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2022年4月的最新消息是: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询问焦作师范学院的建设问题,对此,焦作市回复称,拟在焦作大学、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合并基础上组建本科高校焦作师范学院。

在如今“学院”争先改“大学”的浪潮下,“焦作大学”要与其他学校合并组建成“焦作师范学院”,实在不能不说是一波“反向操作”。

其实,在广东,也有一些高校因为升本等原因,校名从原本“xx大学”变成了“xx学院”,让人听了,直呼惋惜!比如这些:

01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原名:佛山大学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起源于1958年创办的佛山师范学院和华南农学院佛山分院,其后佛山师范学院更名为佛山师范专科学校。1986年在佛山师范专科学校基础上创建了佛山大学,华南农学院佛山分院也先后更名为佛山兽医专科学校和佛山农牧高等专科学校。

1995年,佛山大学和佛山农牧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升格为本科。2005年2月,佛山职工医学院和佛山教育学院并入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02

韶关学院

原名:韶关大学

韶关学院前身是成立于1958年的韶关师范专科学校。1989年,韶关师范专科学校与韶关市人民政府举办的韶关大学合并,1990年定名为韶关大学。

2000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韶关大学与韶关市人民政府举办的韶关教育学院合并升格为本科院校,更名为韶关学院。

03

惠州学院

原名:惠州大学

惠州学院创办于1946年,前身是粤秀中学迁至惠阳丰湖书院,后改办为“广东省立惠州师范学校”。1978年升格为专科院校,更名为“惠阳师范专科学校”。1993年,在惠阳师范专科学校、惠州教育学院、西北纺织学院惠州分院联合办学基础上,成立专科层次的“惠州大学”。

2000年,升格为本科院校,更名为”惠州学院”。

近年来,惠州学院作为惠州市唯一的本科院校,一直致力于“更名大学”

2019年 提出“三步走”的发展战略

到2023年,成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建成国内应用型大学转型示范校;

到2028年,实现大学更名,进入国内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的前列;

到2035年,建成理工科特色得到广泛认同,具备一定国际知名度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2022年 发展研讨会

提出将“以申硕为抓手,以提升科学专业水平为重点,全面推进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彭永宏在总结中指出,学校现已把2022年确定为“申硕攻坚年”,“申硕”是惠州学院实现“三步走”发展战略必须完成的首个目标。

04

嘉应学院

原名:嘉应大学

嘉应学院前身是创办于1913年的梅县县立女子师范学校;1949年梅县县立女子师范学校与广东省省立梅州师范学校(1937年创办)合并组建广东梅州师范学校,1970年更名为梅县地区师范学校。

1982年在梅县地区师范学校的基础上成立嘉应师范专科学校;1988年嘉应师范专科学校与嘉应大学(1924年创办、1985年复办)合并,1990年定名为嘉应大学。

2000年嘉应大学与嘉应教育学院合并组建嘉应学院,升格为本科院校。

05

肇庆学院

原名:西江大学

肇庆学院前身是1970年由广州市迁往肇庆地区办学的广东教育行政学院,改名为肇庆地区师范学校,后历经肇庆地区师范学校、肇庆地区五七师范学院、肇庆师范专科学校、西江大学等发展阶段。

2000年3月,西江大学和肇庆教育学院合并组建本科层次的肇庆学院。

以上这几所高校,升格本科之后,反而名字“降级”了,为什么呢?

根据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附后),大学的设置标准要高于学院,这些高校有可能是想升格为本科,但受限于当时师资、在校生规模等条件未达标,只能退而求其次起名“学院”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发〔200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按照《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精神,我部制定了《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为做好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保证普通本科学校设置的质量,现就普通本科学校(独立设置的学院和大学)的设置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设置标准

(一)办学规模

普通本科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称为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

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

(二)学科与专业

1.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2.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称为大学的其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

(三)师资队伍

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

2.称为学院的在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80人。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10人。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1人;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1人。

3.称为大学的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100人。

(四)教学与科研水平

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力量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在教育部组织的教学水平评估中,评估结论应达到“良好”以上(对申办学院的学校是指高职高专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对学院更名为大学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称为大学的学校应在近两届教学成果评选中至少有2个以上项目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

2.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水平。称为大学的学校还应达到以下标准:

(1)近5年年均科研经费,以人文、社会学科为主的学校至少应达到500万元,其他类高校至少应达到3000万元;

(2)近5年来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奖励20项,其中至少应有2个国家级奖励;

(3)至少设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重点实验室2个和重点学科2个;

(4)一般至少应具有10个硕士点,并且有5届以上硕士毕业生。

(五)基础设施

1.土地。普通本科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应达到60平方米以上。学院建校初期的校园占地面积应达到500亩以上。

2.建筑面积。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30平方米以上。称为学院的学校,建校初期其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5万平方米;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20平方米,人文、社科、管理类应不低于15平方米,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30平方米。

3.仪器设备。普通本科学校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理、工、农、医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5000元,人文、社会科学类院校应不低于3000元,体育、艺术类院校应不低于4000元。

4.图书。普通本科学校生均适用图书,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80册,人文、社会科学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100册,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80册。

各校都应建有现代电子图书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服务体系。

5.实习、实训场所。普通本科学校必须拥有相应的教学实践、实习基地。以理学、工学、农林等科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有必需的教学实习工厂和农(林)场和固定的生产实习基地;以师范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有附属的实验学校或固定的实习学校;以医学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至少应当有一所直属附属医院和适用需要的教学医院。

(六)办学经费

普通本科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七)领导班子

必须具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关于高等学校领导任职条件要求,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领导班子。

位于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普通本科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和有关条件在要求上可以适当放宽。

设置民办普通本科学校,应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学校名称

1.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称为“××大学”或“××学院”。

2.设置普通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类型、学科门类、教学和科研水平、规模、领导体制、所在地等,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

3.校名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不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4.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一校一名制。

三、设置申请

1.教育部每年第4季度办理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审批手续。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3季度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次审批时间办理。

2.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审批,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招生两个阶段。完全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也可直接申请建校招生。

3.设置普通本科学校,应当由学校的主管部门委托其教育行政部门邀请规划、人才、劳动人事、财政、基本建设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进行考察、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拟建学校的名称、校址、类型、办学定位、学科和专业设置、规模、领导体制、办学特色、服务面向;(2)人才需求预测、办学效益、本地区高等教育的布局结构;(3)拟建学校的发展规划,特别是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校园基本建设规划;(4)拟建学校的经费来源和财政保障。

4.凡经过论证,确需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并附交论证报告及拟设学校的章程。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设立普通本科学校的,还应当附交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书。

5.普通本科学校的筹建期限,从批准之日起,应当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拟要求“去筹”、正式设立的普通本科学校,须在其正式批准的筹建期满后,由其主管部门向教育部提出正式设立的申请。

6.凡提出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申请,在经由教育部形式审查通过后,由教育部委托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考察、评议;通过考察、评议的学校,由教育部正式批准设立。未通过教育部形式审查或未通过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考察、评议的学校,若仍需设置,需在下次由学校主管部门重新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凡未通过考察、评议的学校,教育部将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主管部门。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教育部发布的有关普通本科学校设置问题的文件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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